ICAO - TIBA -Annex 11 - 航空器航情廣播 - 附件 11

摘自 ICAO 附件 11 — 空中交通服务 — DOC 7300 附件(附件B)

广播的引入和适用性

飞机的交通信息广播旨在允许飞行员在指定的甚高频无线电话 (RTF) 频率上发送报告和相关的补充咨询信息,以供附近其他飞机的飞行员参考。
TIBA 应仅在必要时作为临时措施引入。
广播程序应在指定空域中应用,其中:
a. 需要补充受控空域外的空中交通服务提供的碰撞危险信息;或 b. 正常空中交通服务暂时中断。
此类空域应由负责在这些空域内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国家确定,必要时可由相应的国际民航组织地区办事处协助,并在航空信息出版物或航行通告中及时公布,同时公布甚高频 RTF 频率、信息格式和要使用的程序。如果涉及 1.3 a. 的情况,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,则应根据地区空中航行协议指定空域,并在 Doc 7030 中公布。
在建立指定空域时,应由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当局商定审查其适用性的日期,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。

广播细节

使用的甚高频 RTF 频率

要使用的甚高频 RTF 频率应在地区基础上确定和公布。但是,如果管制空域发生暂时中断,负责国可颁布在该空域范围内使用的 VHF RTF 频率,该频率是该空域内通常用于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频率。
当 VHF 用于与 ATS 进行空地通信且飞机只有两台可用的 VHF 设备时,应将一台调至适当的 ATS 频率,另一台调至 TIBA 频率。

监听守望

在进入指定空域前 10 分钟,应在 TIBA 频率上保持监听守望,直至离开该空域。对于从位于指定空域横向界限内的机场起飞的飞机,应在起飞后尽快开始监听守望,并保持监听守望,直至离开空域。

广播时间

应在以下情况下进行广播:
a. 进入指定空域前 10 分钟,或者对于从位于指定空域横向界限内的机场起飞的飞行员,在起飞后尽快;
b. 穿越报告点前 10 分钟;
c. 穿越或加入 ATS 航路前 10 分钟;
d. 远距离报告点之间每隔 20 分钟;
e. 尽可能在飞行高度变化前 2 至 5 分钟;
f. 飞行高度变化时;
g. 飞行员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时间。

广播形式

除指示飞行高度变化的广播(即 2.3 a.、b.、c.、d. 中提到的广播)以外的广播。和 g.,应采用以下格式: 所有站(识别交通信息广播所必需的) (呼号) 飞行高度层(数字)(或爬升 到飞行高度层(数字)) (方向) (ATS 航线)(或直接从(位置)到(位置)) 位置(位置)在(时间) 预计(下一个报告点,或穿越或加入指定 ATS 航线的点) 在(时间) (呼号) 飞行高度层(数字) (方向) 虚构示例: “所有站 WINDAR 671 飞行高度层 350 西北方向 直接从 PUNTA SAGA 到 PAMPA 位置 5040 南 2010 东 2358 预计穿越航线 LIMA THREE ONE AT 4930 南 1920 东 0012 WINDAR 671 飞行高度 350 西北方向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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