ICAO - ATS Airspace Classifications -Annex 11 ATS空域分类 - 附件 11

空域的一般分类
ATS 空域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类和指定:
“A”类 — 只允许 IFR 飞行,所有飞行均配备空中交通管制服务,且彼此分隔。
“B”类 — 允许 IFR 和 VFR 飞行,所有飞行均配备空中交通管制服务,且彼此分隔。
“C”类 — 允许 IFR 和 VFR 飞行,所有飞行均配备空中交通管制服务,且 IFR 飞行与其他 IFR 飞行和 VFR 飞行分隔。VFR 飞行与 IFR 飞行分隔,并接收有关其他 VFR 飞行的交通信息。
“D”类 — 允许 IFR 和 VFR 飞行,且所有飞行均配备空中交通管制服务,IFR 飞行与其他 IFR 飞行分隔,并接收有关 VFR 飞行的交通信息,VFR 飞行接收有关所有其他飞行的交通信息。
“E” 类 — 允许 IFR 和 VFR 飞行,IFR 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,并与其他 IFR 飞行分隔。所有飞行尽可能接收交通信息。“E” 类不得用于管制区。
“F” 类 — 允许 IFR 和 VFR 飞行,所有参与 IFR 的飞行都接收空中交通咨询服务,所有飞行如有要求都接收飞行信息服务。
注:在实施空中交通咨询服务时,这通常被视为临时措施,直到空中交通管制可以取代它为止。
“G” 类 — 允许 IFR 和 VFR 飞行,如有要求,接收飞行信息服务。
各国应选择适合其需要的空域类别。